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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程 序
时间:2011-11-19
 

组织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记录员确认听证参加人员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二、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参加人员权利义务

    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擅自退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当事人的权利:

1、了解案情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进行质证的权利;

4、当场举证的权利;

5、审查、补正和确认听证记录的权利;

6、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7、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和听证规定的义务;

2、如实反映案情的义务;

3、确认听证笔录的义务。

案件调查人员的权利:

1、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的权利;

2、进行质证的权利;

3、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进行辩护的权利;

4、审查、补正、确认听证记录的权利;

5、申请回避的权利。

案件调查人员的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和听证规定的义务;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义务;

3、确认听证记录的义务。

三、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

1、核对案件调查人员;

2、查看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执业证明等。

四、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组织人员情况

    如:某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我局听证告知书后,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按计划于今天举行听证。介绍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告知听证参加人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参加人申请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听证参加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于当日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五、 听证开始后的有关程序

    1、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申辩,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也可以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4、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听证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5、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6、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由调查人员进行复核,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有关举行听证的条件,依据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听证的申请与前期准备,听证的中止和延期等,依据国家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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