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进全市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工商、和谐社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后回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所做出行政处罚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走访当事人,征询其意见的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 案后回访工作由办案机构、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等负责。一般案件的回访由办案机构负责,重大、复杂案件的回访由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办案机构负责。
以工商所名义处罚的案件由该工商所所长、法制员和纪检监察员负责。
第四条 回访案件的范围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但下列案件可以不回访:
(一)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已按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
(三)已向纪检、监察或信访机构提出申诉的;
(四)案情简单,处罚较轻的。
第五条 回访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二)办案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四)办案人员履行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五)办案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
(六)办案人员遵守有关办案纪律、廉洁规定情况;
(七)被回访人对案件处理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案后回访一般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案后回访应提前通知回访对象。
第七条 回访的形式可根据情况需要采用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当事人在异地的,可以通过信函回访。
回访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回访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
第八条 案后回访应填写《行政处罚案后回访纪录》(纪录表见附件2)。回访纪录应由回访人、被回访人签字或盖章。
回访纪录送法制机构备案后,放入副卷存档。
第九条 回访人员回访后3日内,将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意见建议向本机关负责人汇报,并向办案机构负责人通报。
第十条 案后回访结果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对正确的行政处罚存在误解的,应认真给予说明解释;
(二)发现办案人员有轻微过失的,应及时通知办案机构予以改正;
(三)违反自由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向办案机构做出审查建议;
(四)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法制机构依照执法监督程序纠正。发现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构处理;
(五)办案过程中造成重大过错和失误的,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该处理结果告知相对人。
第十一条 案后回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五项禁令”,虚心听取被回访人的意见建议,并做好纪录。
法制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案后回访工作和案后回访的结果应纳入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