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案件主办人的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案件主办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保证办案质量,带动工商系统队伍建设,促进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全市系统案件主办人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案件主办人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小组由同级法制机构会同办案机构、监察室、人事政工科、财装科组成。考核小组接受同级机关案件评审委员会领导。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对每一位获得市工商局颁发证书的案件主办人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案件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考核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确定为合格案件主办人:
1、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2、参加本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3、所办案件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案件实事,调取证据齐全,提出的处理意见合法、适当;
4、主办案件未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5、案件按期结案率达到100%,罚没款入库率达90%以上;
6、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办案行为。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为优秀案件主办人:
1、参加本机关组织的全部业务考试,且平均成绩90分以上;
2、执法办案达到程序、文书、案卷规范化要求;
3、年内查办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涉及执法领域广、效果突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告戒,连续两年出现同类情形的取消案件主办人资格:
1、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的;
3、所办案件有瑕疵年内达到五次以上的;
4、超过办案期限未结案达到三次以上的;
5、法没款入库率低于80%的;
6、行政相对人反映有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但情节较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案件主办人资格,并在重新取得案件主办人资格前,不得主办行政处罚案件:
1、年内未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
2、年内未参加本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的;
3、年内主办案件发生一起复议、诉讼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4、行政相对人反映有违规、违法执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情节较重的。
三、经年度考核位列优秀等次的案件主办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