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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时间:2015-06-18
 

第一节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防止失职渎职,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直属机构、内设执法机构(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直属机构包括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内设执法机构包括市场合同管理科、商标管理科、广告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网络交易管理科、经纪人管理所、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和机动车辆交易和运输市场管理所。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职责权限和法定时限,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恰当。

第四条  市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实施本制度。

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委员会的工作方案、计划。人事机构负责有关监察工作,实施奖惩和组织处理。

第二节 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第五条  市局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职责,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走私贩私违法行为。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相关广告登记,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指导广告监测机构开展广告监测工作。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荐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加强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行政职责参见《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行政权力清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按其所在机构的职责确定。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可以指定执法机构行使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执法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熟知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避免行政不作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积极运用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实现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积极开展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释,寓普法宣传于行政执法之中。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或《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三节  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市局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案机构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部核审审批制度的规定,查办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五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投诉、申诉、举报、来信来访信件,及时浏览查阅相关微博、微信,掌握网络投诉、举报线索,并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和案件分流回馈制度。12315举报投诉中心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和分流相关案件。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受理和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等相关人员或单位,并将告知记录存卷归档。

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关于网上办案网上审批的要求,将行政处罚案件的全部材料上传内部办公网行政处罚案件审批系统,法制科负责网上核审,分管领导负责网上审批。

第十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照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在市局指定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办案机构出庭应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办案机构对案件的结果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时,局长或分管局长应当出庭。

第二十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杜绝出现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杜绝出现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

(四)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

(五)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杜绝出现下列行为: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二十三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杜绝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许可项目、行政确认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不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三节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委员会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监督的目标要求,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将监督情况向委员会汇报,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执法监督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   

   (三)重大行政决策;

   (四)重大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六)行政处罚行为;

   (七)行政许可行为;

   (八)行政强制行为;

   (九)行政确认行为;

   (十)行政裁决行为;

   (十一)行政赔偿行为;

   (十二)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十三)行政执法公示行为;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四)实行行政处罚决定集体审议制度;

    (五)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六)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

(七)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八)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九)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

(十)实行法治工商建设评价制度;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二)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

(十三)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施的有关执法机构应当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有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抄报省工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集体审议制度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的,未经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或者经审议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建立案卷质量评查制度,每年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三十一条  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通过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责任终身制,执法人员所办案件只要发生过错,不论何时发现,都要依法追究原办案人员的相关责任。经过案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与会人员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法治建设评价、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节  落实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执法监督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执法监督中问题较多,成绩很差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机构,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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