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确保本局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工商局《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案审委成员由市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内设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 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市局直属局分管副局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条 本局须经案审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二)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三)拟作出罚没款和没收物品价值单处或并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法制机构或办案机构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召开案审委会议由分管局长决定。法制科负责通知与会成员,案件承办机构提前一至两日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分发至与会成员。 第五条 案审委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主持。法制科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案审委会议应由全体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局长或主持人请假。案审委成员参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半数以上。 第六条 参加或者列席案审委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 案件集体审议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制度。案审委的决定,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进行记录。 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对下列内容进行审议: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六)自由裁量适用是否合理; (七)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八)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九)处罚决定书草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说理是否充分,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产生歧义的情形; (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是否达到移送标准; (十一)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主办人汇报案件。汇报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事后态度及调查取证、适用法律、处理争议、处罚建议等内容。 (二)由法制机构介绍案件的难点、疑点和争论点。 (三)案审委会议成员就案件发表意见和看法,对案件疑点问题可直接向列席会议的办案机构、法制机构人员提问。 (四)发言按职级顺序由低到高依次进行,案件非承办机构先于案件承办机构成员发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总结各方面意见,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因案情复杂,办案机构限期内不能完成补正或改正的,经局长批准,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延期仍不能完成补正或改正的,案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第十二条 召开案审委会议应当制作案审委会议案件研究笔录,记录人应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会人员,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个人发言和集体决定。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审阅、签名,入副卷存档。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审会议结束后,根据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建议、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长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五条 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法制科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经过听证的案件,法制科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十六条 案审委对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案审委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局长批准。 第十七条 案件的处理应当严格执行案审委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案审委会议决定的,须由案审委会议重新讨论做出决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应对案审委会议讨论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对应当经过案审委会议研究决定未经决定擅自处理的,或擅自更改案审委会议决定的,或擅自泄露案审委会议有关内容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38365365体育在线投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