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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15-01-09
 

《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于2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兴行业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很低,但现行登记规定对于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由此带来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一些经营者由于住所问题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带来了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201431日实施的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中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等作出具体规定。滨州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经过调研论证,结合滨州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面的举措

一是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实行申报制,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提交享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尤其对无产权证明的住所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登记,为相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了途径。

二是对“住改商”作出规定。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住宅用房改为经营用房,并明确了将“住改商”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是允许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区)区域内的,企业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区)区域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能够有效区分出独立区域的集中办公区可以登记多个企业,即“一址多照”。商务秘书类企业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后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方式

简化登记条件后,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是企业自律: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是利害关系人起诉维权:企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有利害关系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让全社会监督。

四是多部门协同监管: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与有关部门按职能各负其责。工商部门负责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卫生计生、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该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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