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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办法》解读
时间:2017-03-17
 

 

 

 

创新思路谋发展 文明创建促和谐
               ——《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办法》解读
 
一、出台《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办法》的意义
一是践行核心价值观、服务文明滨州创建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其中文明、诚信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其中提出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文明诚信的社会环境。2015年6月25日,滨州市正式启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今年3月20日,滨州市又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冲刺动员大会,动员全市上下迅速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向全国文明城市目标冲刺。全国文明城市是综合评价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也是城市竞争中最具价值的“金字招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一项综合工程,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它也是每一个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基于此,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会同市文明办及时出台《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办法》,通过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引领文明诚信进企业、进商场、进社区、进家庭,号召广大企业和单位以实际行动,积极投入到践行核心价值观、服务文明创建活动中来。
二是发挥消费拉动经济作用、服务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众所周知,投资、外贸、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依靠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是最根本的增长方式,因为所有经济活动最终都是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当前,经济增长方式已由投资主导型转变为消费主导型,自2014年开始消费成为国民经济增长中的第一驱动力。依靠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对国家而言,意味着经济风险更可控;对消费者而言,增强消费意愿,使得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会消费,推动社会发展更加公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要求要增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优化消费环境、扩大居民消费,引导消费朝着智能、绿色、健康、安全方向转变。同时,要坚持创新驱动,引领消费升级,带动产业转型,改善供给结构,提升供给质量,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势,适应消费拉动经济新常态,结合职能实际,会同市文明办出台《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办法》,引领广大企业和单位增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消费全面升级,以更好地发挥消费服务和拉动滨州经济的增长作用。
三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服务广大消费者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均赋予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法定职责,其中把监督管理关口前移而防范于未然至关重要。因此,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会同市文明办出台《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办法》,逐步把事中监督规范职责向事前教育防范职责前移,深化事前教育防范职责,通过打造标杆、树立典型,引领广大企业和单位以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消费者为宗旨,严格标准要求、切实加强自律规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防范消费纠纷的发生,以更好地营造健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办法》的框架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经营主体合法。证照合法、手续齐全,且连续生产和服务3年以上;二是,守法诚信经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一年度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三是,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设立受理消费者投诉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能够配合工商、消协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四是,社会信誉度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品(服务)有一定知名度,单位规模或服务管理水平达到滨州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公示活动具体运行的程序。公示活动主要有企业自愿申报、申请受理机关初步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随机抽查、公示机关公示六项程序。特别是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这一程序更加坚持了严格、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网络平台,由广大消费者来评价,消费者调查满意度必须达80%以上,公示机关再会同市文明办随机抽查。对随机抽查不符合公示条件的单位,一律不予公示。
(三)公示时间要求。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审查、集中公示的办法进行,每年公示一次,公示上一年度的消费者满意单位,1月份为申报期,3月15日前予以公示。因为该办法于今年3月10日刚刚出台,为了积极配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及时投入到文明创建中来,目前正在筹备2016年度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活动,计划于7月底前向社会公示。
(四)配套措施。根据《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公示办法》规定,结合公示活动实际,主要实施三项配套措施:一是,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消费者满意单位质量。公示机关在公示网站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公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公示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在公示网站撤销其公示信息,并收回“××年度滨州市消费者满意单位”牌匾: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2、有严重失信行为的;3、有欺骗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5、其他原因已经不具备公示单位条件的。二是,积极开展消费体察,营造更加和谐的消费环境。开展消费体察活动,是消费者协会履行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职能,也是提高广大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积极性的创新举措。通过开展消费体察,让消费者走进消费者满意单位中,给消费者监督权和话语权,以“零距离”地感受产品生产和服务的过程,用亲身体察来促进企业及单位美誉度的提升,从而引领企业及单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同时,督促企业及单位强化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规范管理,从而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让消费者安心消费、放心消费。三是,适时开启滨州市国民消费教育大讲堂,打造更加广阔的社会平台。国民消费教育大讲堂是消费者协会履行事前教育防范职责的创新举措,更是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消费者的又一实际行动。通过国民消费教育大讲堂这一平台,积极开展消费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景区,让健康消费、理性消费走进每一个角落、走进每一个家庭、走进每一个消费者的心中。通过国民消费教育大讲堂这一平台,消费者满意单位走进来,宣传滨州的知名企业、著名企业家、知名产品、企业创新人才,引导广大企业及单位加快改革创新,促进消费品质、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升级,从而更好地发挥消费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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