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节“黄金周”即将来到,为了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滨州市消费者协会特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文明出游、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提示一、正确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旅行社
旅行社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境旅游、赴台旅游,更要查看旅游部门颁发证照核准业务经营范围,避免上当受骗。
提示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旅游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
提示三、《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有针对性的规定
《旅游法》规定,导游服务费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
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提示四、旅游者在行程中既要维护权益和又要履行义务
《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
提示五、《旅游法》对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费用有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因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提示六、旅游者应健康出行、文明旅游
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出行、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文明旅游规范,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提示七、出境旅游要控制出境旅游担保金风险
“出境旅游担保金”是防止旅游者在境外滞留或滞留不归的保障措施。一是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金,当旅行社要求提供出境旅游担保时,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旅游担保的形式、金额、用途、返还方式和时间等事宜,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二是“出境旅游担保金”以现金形式担保的游客,建议采用银行、游客、旅行社三方共管的形式,切勿将“出境旅游担保金”转入个人账号;三是旅游者应选择已与银行开办“出境旅游担保金”托管业务的组团社报名出游,当发生旅行社逾期未返还“出境旅游担保金”的情况,旅游者应及时报旅游执法监察机构协助处理。